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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照片作为司法证据并不侵犯版权(STJUE 10-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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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8 13:49: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该法规的主旨似乎使马德里卫生局能欧盟法院 (CJEU) 在 日的裁决(案件 C-637/19)中宣布,在司法程序框架内提供照片作为证据不能被视为非法处置作品,因此侵犯了其所有者的版权。 欧盟法院(来源:CJEU) 从斯德哥尔摩到欧盟法院 在瑞典民事法院执行的司法程序框架内,被告向审理此案的法院出示了一张从原告网站上拍摄的照片副本作为证据。 该照片的版权所有者原告对上述情况不满意,在主要诉讼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侵犯其版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宣判,该照片受国家《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来说,它的解释是,鉴于重复的照片已作为程序文件向法院提供,任何人都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请求其传达。 但法院在确认被告公开散发上 B2B 电子邮件列表 述照片资料后,认为未能证明原告在主审程序中受到损害。因此,他最终拒绝了他的主张。 原告对这一结论不满意,向专利、商标和商业上诉法院(位于斯德哥尔摩)对先前的裁决提出上诉。后者认为,在以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作品并在法律框架内作为证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联盟法对“向公众传播”和“向公众分发”概念的解释存在疑问。



在司法程序中,欧盟法院询问上述演示是否构成版权意义上的非法提供作品。 潜在接收者的数量不确定? 根据欧洲高等法院关于艺术的判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1 年 5 月 22 日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某些方面的指令 2001/29/EC 的 3.1, “向公众传播”的概念汇集了两个概念累积元素:作品的交流行为及其与观众的交流。 广告 那么,首先,欧洲法院解释说,在个人之间的司法程序框架内,以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受保护的作为证据的作品确实构成了上述条款中的通信行为。 然而,其次,关于这种演示是否构成对公众的沟通,欧洲最近的裁决选择预先公布“公共”概念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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